版次:04 作者:2023年08月17日
如今的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灾难概率虽小,但总让人猝不及防。受害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向隐匿的“肇事者”追索赔偿?
路过手机店被砸伤
重伤痊愈索赔艰难
2022年5月,渠县村民杨某进城路过陈某经营的手机店时,被该店掉落的广告牌砸伤(广告牌印有通信公司标识和××通讯等内容)。事发后,陈某立即将杨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杨某住院期间,陈某垫付了20585元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杨某出院后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问题。陈某辩称,其门店上掉落的广告牌的所有权和管理人都不是自己,其与通信公司仅是合作关系,赔偿应找广告牌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通信公司,并要求杨某将其在住院期间垫付的20585元退还自己。
对此,文化水平不高的村民杨某十分茫然,不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他向村干部寻求帮助。村干部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律师帮助,并主动出具了书面的经济困难证明。在村干部的帮助下,他向属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暖心解忧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杨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了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诉讼支持。援助律师对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前往司法鉴定所,对杨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情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后续治疗项目评定等。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后,援助律师以手机店经营者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案涉广告牌不归通信公司控制和享有,通信公司对广告牌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的义务,其对杨某某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广告牌系手机店所有,应承担本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杨某作为路人,在正常的行走过程中,被掉下来的广告牌砸伤,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不恰当的行为,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杨某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伤害损失共计134213.88元,扣除手机店主陈某已支付的20585元,还应支付杨某某113628.88元。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