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驾驶证 一周被查两次

版次:08    作者:2021年12月03日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句朗朗上口的安全警示语,可谓将不安全行车的后果描述得生动形象。然而,渠县一男子为了图方便,枉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购买假驾驶证上路。更不可思议的是,警方还查出这名男子竟然用假驾驶证骗保四次。最终,该名男子也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渠县男子贾某某只有摩托车驾驶证E证,因其有一辆小型面包车,平常为了载人赚钱、上路行驶,花费300元人民币购买了伪造的C1E驾驶证。2020年9月3日,贾某某使用假驾驶证上路,被执勤交警查获后予以收缴。就在当天中午,贾某某又从同一个人手中购买了伪造的B2E驾驶证,继续驾驶该小型面包车。新买回的假驾驶证使用不到一周,贾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从渠县岩峰镇往贵福镇白银桥(县道167)处行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逮个正着,于次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贾某某交代,2018年至2020年期间,自己在驾驶其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伪造的C1E驾驶证先后四次在某保险公司骗取车辆理赔保险金共计4690元。

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贾某某使用伪造驾驶证,多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法律特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贾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李春/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