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我市出台23条政策措施战疫情稳经济

版次:01    作者:2020年02月26日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围绕“全力保障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供给、大力支持企业复产经营做大做强、着力加强项目建设稳投资、大力援企稳岗促就业、着力稳定市场消费”等方面出台了23条政策措施。

全力保障 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供给

1.支持企业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对扩大、转产、新上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

2.保障重要农产品供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保障居民“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主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活动,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市级财政按贴息政策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加大农业生产物资储备,鼓励开展代耕、代种等服务,促进春耕生产。

3.保障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流通。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组织采购货源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企业。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收取经营户入场交易服务费,减半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每个市场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保障应急物资运输。将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辆保障其便捷通行。

大力支持

企业复产经营做大做强

5.加大企业复产经营服务。落实“一厂(园)一组”制度,督导帮助企业科学防疫,协调解决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恢复营业。对疫情期间连续安全生产和安全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给予补助;对报备恢复营业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由同级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给予补助。根据企业复工需求和重点特殊群体出行需求,适时开行定制公交。

6.加快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的带动、滚动、撬动作用,将市级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资金在二季度前拨付到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扩产扩能。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对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金融支持政策。由市、县(市、区)财政对规(限)上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8.减轻企业用能用水用网负担。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收、减收相关费用。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生产防疫药品、医疗设备、防疫物资器材等防疫物资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疫情期间由同级财政按3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20万元/企业。

9.减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重点保供企业,疫情期间免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第1个月的租金,减半收取第2个月、第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核定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补贴,每户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万元。

10.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紧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