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市场监管局首例行政诉讼案获胜

版次:03    作者:2019年12月12日

本报讯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诉大竹县市场监管局股权变更登记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一案,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标志着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行政首例行政诉讼案获胜。

原告张某以不服大竹县市场监管局股权变更登记为由,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作为A公司股东,从未同意,也从未签署过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系他人伪造原告相关信息而取得变更登记,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及管理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个人用户注册、手机号码验证、面部识别、身份认证获得四川政务服务网的账号及密码,其通过该账号进行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此次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竹县市场监管局属依法受理并核准发证,故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魏家明 本报记者 王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