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3 作者:2019年07月11日
达州市达川区众信之家汽车维修服务部:
因你维修部汽车维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分类贮存危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达川环罚〔2018〕20号),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柒佰陆拾元(小写:13876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至今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文号:达川环催字〔2019〕3号),催告内容:
请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达川环罚〔2018〕20号)中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壹拾叁万捌仟柒佰陆拾元(小写:138760.00元);
2、缴纳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从2019年1月9日起计至你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处的罚款数额不超过138760.00元。
履行义务的方式:到四川省达州市工行达川支行缴纳罚款,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收款单位: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账号:2317577109026406303)。
若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