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故意让借款人违约……

谨防“套路贷”陷阱

版次:04    作者:2019年06月18日

“套路贷”是近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新词。关注的人都知道“套路贷”是一件极具危险性的事情,一旦沾上就有可能倾家荡产。那么,到底什么是“套路贷”?在生活中,又该怎么辨别和避免“套路贷”呢?下面,将通过一起经典案例为大家逐一分析“套路贷”的惯用套路。

A、B两人是好友,A答应为B的一笔4万元借款作担保人。在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A发现贷款合同里自己是共同贷款人,而不是担保人,于是有了退缩的想法。B向A解释这种操作是行规,A实际上仍然充当担保人的角色,并当场哭求,A最终还是答应了,在贷款合同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业务员C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4万元汇入B的银行账户。B随即将4万元取出,并按照惯例拿出1万元作为管理费、催收费、手续费退回给业务员C。

然而,令A万万没想到的是,三个月期满后B却失联了。贷款公司以A是共同借款人为由向A催收这笔借款。A联系不上B又没有能力偿还4万元,在催收人员的威逼和引导下,无奈采取“以贷还贷”措施,向另一贷款公司借款还债。这一次的贷款同上笔借款一样,贷款公司回收部分资金作为手续费,A实际上借款6万元。4个月后,6万元利滚利变成了20万元,A仍然无力偿还,在催收人员的又一次威逼下,只得再次采取“以贷还贷”方式。最终,加上各种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A累计负债120万元。对于这笔一百多万元的巨债,A当然无力偿还。A的最后一家贷款公司便通过骚扰A的家人、提起诉讼等方式向A索债。最终,A的父母卖掉家中住房为A偿还了这笔120万元借款。

律师分析:“套路贷”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本案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案例,集齐了“套路贷”的五种惯用套路。

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借款人通过“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如此,“套路贷”借款人就有了合法的借款凭证。本案中,有两个虚高之处:一是B以行规为由,请求A从担保人变为共同借款人,而A实际上又没获得借款,使得A虚增了一笔债务;二是B实际上到手的借款金额是3万元,远低于贷款合同上的4万元。

第二制造借款人已全部取得合同所载借款的假象。本案中,贷款公司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B的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以管理费、催收费、手续费为由将部分资金收回。这样一来,出借人进一步促进了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还款日临近,出借人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故意制造还款障碍(如系统维护无法还款、出借人失联等)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出借人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等。本案的还款障碍是B早已与出借人串通,故意不按时还款并失联,让A承担这莫须有的债务。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出借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本案中,在A数次无法偿还借款下的情况下,出借人都威逼、引导A通过与另外的贷款公司签订更高金额的贷款合同,最终使本来就虚假的一笔债务从4万元扩大到120万元。

第五软硬兼施“索债”。在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本案中,出借人就是通过诉讼、骚扰A的家人等方式,使得A的父母不得不卖掉住房还债,出借人最终获得高额利润。

律师提醒:市民贷款应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如果不幸遭遇符合上述套路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施法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