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达州法院开展“司法大拜年”活动情况和8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案例一:党员不履行抚养义务被纪委警告处分案
案情概要——被执行人黄某身为中共党员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司法拘留后,虽履行法律义务,但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纪委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党员是各行各业的模范、表率,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本案中,黄某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不尽为人之父抚养之责,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司法拘留,最终被纪检监察部门处分。
案例二:邓某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邓某琼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并责令履行后仍拒不执行,并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外出逃避,情节严重。邓某琼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执行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还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原告陈某碧与被告邓某琼所有权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邓某琼在已领取应当属于申请人陈某碧的赔偿款后拒不支付申请人,导致81岁的申请人陈某碧生活困难。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邓某琼经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后仍不履行,并隐匿财产,且外出逃避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中,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宣判过程通过网易直播进行了互联网直播,170余万网民通过网络进行收看和关注,让该案的教育意义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提升了宣传范围,提高了执行威慑力,收到良好效果。
案例三:周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概要——被执行人周某成拒不搬出达州市达川区某院小区A幢楼2单元2号楼2号房屋,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人权益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原告牟某与被告周某成排除妨害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导致法院的判决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该案的公开判决,提高了执行威慑力,收到良好效果。该案表明,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抗拒、逃避执行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快速执行牟某兵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概要——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法院将其失信情形曝光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且被抚养人年纪尚幼,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法院执行,外出务工不回原址,执行难度较大。宣汉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失信曝光手段,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概要——被执行人刘某私自变更法院冻结的其理财产品回款账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并于同日全部取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川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代其履行了全部案款人民币255492元。该案执行完毕后,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函告案件的执行情况,建议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刘某明知法院在强制执行其理财产品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理财产品提前赎回,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刘某家人代其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能有效震慑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是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
案例六:快速执行王某违法扣车一案
案情概要——春节期间,一辆载重沙石的大货车行驶至万源市河口镇路段,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撞向王某房屋,房主王某房屋外阳台角和室内货物被损。王某通过审计机构估算出此次损失3.9万余元,但王某自认为此次损失达10余万元,审计结果与实际结果过于悬殊,于是私自将冯某的货车扣留了20余天。
车主冯某随后到万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车辆归还。执行局立案后,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住现场,通过多方做工作座谈协调,最终让车辆顺利开走。
典型意义——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处理此案时坚持快速处理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快速执行粟某禄等81人与开江县某洗煤厂、开江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纠纷案
案情概要——被执行人开江县某洗煤厂、开江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粟某禄等81人追索劳动纠纷案,开江县某洗煤厂注销后变更为开江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是一家企业。粟某禄等81人均系残疾人且均系开江县某洗煤厂、开江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开江县某洗煤厂、开江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缺资金为由,提出向粟某禄等81人借其工资收入为粟某禄等81人缴纳社保30余万元。事后开江县某洗煤厂的投资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粟某禄等81人在申请执行前已多次群体信访。开江县人民法院从立案到执行,用约一个月的时间就顺利解决,当事人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粟某禄等81名残疾人申请执行开江县某洗煤厂、开江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江县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立案、执行、案款发放手续,以其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着实让申请人感受到开江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开江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八:联动执行促和解
案情概要——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在执行中死亡,双方矛盾迅速恶化升级。眼看就要演变成一起群体性事件,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及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组共同介入,拟定执行方案,分头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在重大复杂执行案件中引入执行联动机制,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组组织,能及时有效稳控局面,利用当地组织熟悉情况、更懂当事人心理的优势,更容易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从而对案件的执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报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