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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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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司法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被告被拘留罚款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因被告人董某的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遂依法对其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当日,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渠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董某、付某、唐某、贾某、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被告董某明知无权签收他人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签收,但又在庭审过程中对签收行为拒不承认,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该案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董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审判长向董某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其当庭送达了司法拘留决定书,随后董某被押送至渠县拘留所关押。

    被告董某的行为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了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做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对干扰司法活动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保障了司法秩序,维护了司法权威。

    (廖津锋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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