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父亲生前系某县某乡中心校退休人员,1980年12月经县委宣传部批准,享受事业人员待遇退休。2015年6月夏某父亲病故于家中,夏某及家人按照农村风俗将其土葬。随后,夏某到某县人社局申请办理其父亲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该局认为其父亲遗体未火化,违背县政府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的规定,作出一次性发放抚恤金、遗孀困难生活补助费,不予发放丧葬费的决定。
夏某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暂不具备条件火葬地区允许土葬”、《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之规定,而且其父亲生前的户籍所在地及死亡所在地均不在火葬区为由,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夏某不服,故向万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县人社局发放丧葬费。
万源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法规对丧葬费发放范围及标准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出台适合本县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精神并无冲突。某县人社局根据规定不发放丧葬费的行为不违法,故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夏某又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依法维持了万源法院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