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2017年4月27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6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达州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公布实施,开创了我市地方实体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01个,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个,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91个;地表水水源地176个,地下水水源地125个。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滞后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集中式饮用水长效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就需要出台一部针对性强、可操作、易于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关注民生,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纳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作为我市首部地方实体法规来制定。市委也高度重视,通过了立法规划和计划,市委常委会审定了《条例》草案;市政府积极配合,及时安排相关部门调研、起草,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出立法议案,配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条例进行了调研、修改。
经过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条例》终于出台了。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促进了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明晰责任,意义重大。
《条例》充分体现了达州特色。一是部门职责更明确。根据我市情况,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规范了主体责任,实现了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如:增加了水务部门对水资源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保护区内河道监管、清淤、垃圾清除及水库库区水源地垃圾清漂监督管理;增加了交通部门对保护区内交通穿越路段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建设管理等,确保各个监督主体责任明确。
二是规制事项更具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不再重复,只保留了法律责任中相对应的条款,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禁止投放暂存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等规定。
三是地方实际有体现。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了“新设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应当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批准后方能供水”的规定。
四是处罚幅度更合理。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处罚细则,统一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在不突破罚款金额上限的情况下,其罚款金额的下限作了适当提高,增加了违法成本,体现了“保障饮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的立法宗旨。
(王林森 本报记者 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