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刘某、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一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沈某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沈某属留守儿童,且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其父母,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邀请大竹县妇女联合会代表王庆华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诉讼。
接受法院的邀请后,王庆华详细了解了沈某的家庭和生活情况,帮助沈某疏导情绪,协助法庭对沈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沈某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诚悔罪,并表示将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大竹法院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邀请“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沈某的“临时家长”,为缺失关爱的失足未成年人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到诉讼中,取得良好效果。
(王晓林 侯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