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真是想不到,检察官不但帮我们追回了被盗现金,竟然还能帮医院讨回被破坏的保险柜的损失!”近日,达川区某医院的白衣天使们纷纷议论一件发生在身边的新鲜事。
原来,蒋某某伙同他人于去年9月1日凌晨,在达川区某医院,以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医院收费二室盗窃收费室的保险柜,将保险柜抬到该楼层的厕所,通过厕所窗台、围墙将保险柜搬离医院,后搭乘出租车将保险柜搬运到达川区赵家镇断石村高速公路边的草丛中,用錾子对保险柜进行破坏,后拿走柜内现金人民币54110元。9月2日早上6时许,蒋某某等3人在大竹县汽车站乘坐开往福建泉州的大巴车,行至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境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从被告人蒋某某身上搜缴被盗现金51785元。
蒋某某实施盗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蒋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致使保险柜受损,这项损失怎么办?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介入,积极协助公诉检察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蒋某某赔偿因盗窃行为造成的保险柜损失1650元。
3月13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达川区某医院被损坏的保险柜损失1650元。
(黎山川 本报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