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渠县报恩乡安民村村民王某承包的0.4亩水田因被邻居张某占用未能得到确权登记,无奈之下,王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法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004年8月,王某与渠县报恩乡安民村3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14块共计2.86亩农业用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并取得了渠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王某外出务工,便将其承包的其中一块面积0.4亩的水田交由邻居张某耕种,中途因张某家新增了人口,需相应增添土地,安民村村组干部便找王某协商,欲将该水田调整给张某承包经营,但未得到王某同意。后张某便将该水田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承包渠县报恩乡安民村3组的土地,并与安民村3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同时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对包括被张某占用的水田在内的14块共计2.86亩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合法有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后经案件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给二人作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将该水田交还给王某承包经营,王某自愿补偿张某耕种期间的部分费用。随后,王某凭借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顺利地为该水田补办了确权登记。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仕勇 本报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