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A镇某水库水资源保护得当,水质很好。夏季炎热时,许多人都喜欢到该水库游泳、嬉戏,其中也不乏一些学生和小孩。今年4月16日,该镇初中三年级学生小鲁、小蒋、小干、小袁等7人应同学小朱邀请至家中参加其生日聚餐。餐后,大家觉得意犹未尽,小干就提议去水库游泳。
一行8人骑上摩托车、带上纯净水水桶前往水库。下午两点左右,小朱、小袁、小鲁、小蒋、小干相继下水,其余3人在岸边玩耍。没多久,由于水深,游泳技能欠佳,小朱、小袁、小鲁、小蒋相继遇险呼救,经小干在水中抢救,小朱、小袁脱离了危险,但小鲁、小蒋两人却溺水死亡。
正是豆蔻年华,为了一时的欢乐而丧失了生命,让家人亲朋呼天抢地,旁人也扼腕叹息。但是悲剧已经发生,谁也无法挽回,而麻烦也接踵而至。次日,2名死者的监护人集结亲属10余人,和其他6名学生的亲属共40余人,聚集在A镇人民政府院内,要求政府予以解决,死者亲属扬言,如果不解决好,就将死者尸体抬到政府院内或者堵在公路上。更有“好事者”在其中“煽风点火”:“这事闹得越大,解决得才越好,就要去找政府,去堵学校大门”。
但是,这次事件与这些学生所在的学校有关系吗?事发当天是周末,学校没上课,学生已回家,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监护,且事发地并非学校。学校无过错、无责任。另外,水库管理所在事发地段设置了“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语,并设有必要的防护设施,管理人员亦无失职与过错,也不承担责任。
镇政府临时成立了事故工作组处置此事。通过近一天时间的调查,派出所排除了他杀。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前期工作,将事件因果关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进行梳理。调委会随后召集8名学生的家长对此事商讨处理意见。共同参与游泳的小朱、小袁、小干等6名学生家长认为,小鲁、小蒋下水游泳系其自愿,并非其强迫、威胁,同时几名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判断力有限,也没有救助能力,对死亡的2名学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2名死者亲属认为:他们的孩子是在小朱的邀请下参加其生日聚餐,期间所有学生均饮酒,并且餐后又在小干提议下,去水库游泳,同时还骑着摩托车、带着纯净水水桶前往水库,孩子的死亡与生还的6名学生有密切关系,小朱、小干要负主要责任,其他4名同学同样也要负责。
实质上,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首先此类纠纷是按照一般过错原则,就是看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本案中,虽然各方都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智力和判断能力,其完全有能力判断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对自身生命健康有认知能力,对擅自下水导致溺水死亡的结果,亦能充分认识,且事发时间系周末,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因此各学生及其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
4月23日,调委会联系8名学生的监护人到司法所参加调解,调解员就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疏导。8名学生的监护人均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赔偿事宜,稍有不慎,就会前功尽弃。
小鲁、小蒋的监护人提出了共25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余6人的监护人提出最多每人给2万元,共计赔偿12万元,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太大。调委会的调解人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结合法院判例向双方提出了18万元的折衷办法,但是双方均不接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随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一对一的方式对各当事人进行劝解,陈述利弊,最终各方达成协议:6名生还学生的监护人赔偿2名死者的监护人各10万元,共20万元(小朱、小干各4万,其余4人各3万)。调委会形成了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调解协议签订后,一些“好事者”煽风点火,部分签字的监护人拒绝履行协议书,调解人员再次挨家挨户做工作,向他们宣讲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20万元赔偿金全部履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人民调解员提醒:
遇事激动了一些当然能被理解。但以此闹事甚至期望从中牟利则是对整个社会良好秩序的破坏,与地痞流氓无异,当然这背后不乏一些“煽阴风”“点鬼火”之人。每年暑假期间,我市各地都要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身亡的悲剧,让人痛心。未成年人游泳一定要到正规的游泳池,有成年人陪同,并严格遵循游泳池的相关安全规定。在没有游泳馆的条件下,应尽量在浅水区游泳。
□施法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