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接收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有关监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还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接到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并确定采取的措施。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则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此外,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的救治。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处置过程中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而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响应级别。
《应急预案》对终止响应也明确了具体前提条件。
事故发生后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应急预案》明确,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同时,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误、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报记者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