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案件当事人中的二被告系原告的外甥,因此,该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今年的2月7日,陈某到其父亲处索要钱财,但遭到父亲拒绝,一气之下,陈某遂将父亲家的物品打砸一通。同村的林某、林某某系陈某的外甥,两人听说自己的舅舅正打砸自己外公家的物品,于是匆匆赶来,与正准备离开的陈某发生争吵并打架,陈某因此受伤住院。因双方对林某、林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故陈某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要求林某、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林某、林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系阻止舅舅继续打砸外公家的物品,因此属见义勇为。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赶来时,原告已经停止了对父亲财物的不法侵害,二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二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受损,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陈某损毁自己父亲家的财物一案,系另一法律关系,需另案处理。
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多位亲属的共同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二被告当场向原告道歉,同时赔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000元。至此,一起舅舅状告外甥的案件得以了结,两位外甥与舅舅也就此握手言和。
(邓德顺 本报记者 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