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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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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子女购房可提可贷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仅为一年

    本报讯 记者24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6月23日印发实施《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实施办法》。该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仅为一年。

    《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实施办法》的使用范围为: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购房总价。购同一套住房需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为确保贷款抵押物的落实,以及落实“不得向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缴存职工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购房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家庭成员《个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记录》,并另行提供贷款抵押(不能用所购房屋作抵押);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购房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子女家庭成员《个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记录》,并可由子女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在异地购房,必须另行提供抵押物。

    (刘良卢 本报记者 廖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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