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8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方某、王某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交警部门拟对两肇事男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了解,方英立,男,持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610700329818),于2014年11月18日19时20分,在210国道1406KM+3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方英立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王东,男,持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00432475),于2014年12月25日16时20分,在渠县平石路李馥乡真武村七组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王东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前,市交警支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拟对方某、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两位当事人自见报之日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辩的在七日内,由本人向达州市交警支队提出;需要听证的,依法提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的,市交警支队将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曾猛 本报记者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