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重新修定为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带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现就如何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谈几点体会。
强化学习宣传,筑牢思想根基。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一是要与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从营造和谐稳定发展环境出发,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筑牢安全第一的思想根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安”结合起来,着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进单位、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精心组织,周密谋划,扎实推进,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三是要与积极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社区相结合,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坚守安全良好氛围,引导全民参与、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深刻把握重点,提升学习实效。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是保障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发展的坚强支撑。最突出的特点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和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真正落实。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安全放在首位,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二是加强安全生产重在源头管理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强化安全就是企业效益和生命的理念。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变事后赔偿为主动投入,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落实”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重大问题。
强化安全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做到五个“全覆盖”。即:出台“党政同责”规定;制定“一岗双责”措施;调整由政府主要领导同与担任安委会主任,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工作制度。二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责任,积极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长效机制。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产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强化安全培训,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四是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体系建设,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坚持严查重处,遏制事故发生。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对发生事故的经营单位和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等,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提升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任重而道远,意义深远。全市安监系统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实,为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
(作者系达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