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以明晰水利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积极稳妥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全面核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县级水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其中: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系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山坪塘、蓄水池等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系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建成的中型灌区支渠及以下渠道、小型灌区渠系工程、田间灌排渠道(含引水渠道)、山平塘、石河堰、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系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型灌区干渠、村镇集中供水等工程;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意见》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要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并逐一制定管理制度。凡原定为国有水利工程的,要全面落实专管机构管理。其中国管小型水库工程,由县级水务部门负责设专管人员统一实施管理,必要时成立驻库机构实施专业管理。对中型灌区支渠及以下渠道、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等,各地要依法成立并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户协会管理,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灌面占有效灌面的比重不低于90%,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覆盖面达100%。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坪塘、石河堰、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意见》特别指出,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和转让等方式,取得山坪塘、石河堰、引水渠、蓄水池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为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取得经营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并按照“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证农田灌溉、兼顾其他”的原则,统筹做好水量分配和调度。
据了解,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从今年10月开始,至2017年6月全面完成。届时,将建立起适应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三有五落实”的目标,即: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和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本报记者 谭楚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