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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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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撕毁证据 法官依法予以训诫

    本报讯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对被告周某某当庭撕毁原告证据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训诫。再次审理时,周某某当庭承认错误。

    今年10月8日,原告杨某某向大竹法院清河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当月27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被告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时,突然将原告提供的协议撕毁,承办法官当即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宣布休庭。休庭后,承办法官立即对被告进行训诫,同时对被告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庭秩序,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但被告一再强调自己没有文化,丝毫没有悔改之意,该庭法官决定将其带到法庭办公室进一步处理。

    在法庭办公室,承办法官再次对被告讲明法律规定及撕毁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此时表示改过,要求宽大处理。随后,承办法官要求其将撕毁协议粘贴好,并写悔过书。10月29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向承办法官及原告当庭承认错误。

    (李小旭 陈华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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