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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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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元

    本报讯 7月1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7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0元(每日57.5元),上调平均幅度为13.2%。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我市发展不平衡和个别地区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限的问题,达到了十八大报告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和“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

    为更好地适应各地实际情况,保障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鼓励企业减少或停止使用短期人员,尽可能多地使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市政府决定将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3.2元,上调平均幅度为13.95%。

    据了解,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报记者 谭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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