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第2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噪声和空气污染,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我市主城区部分区域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14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三十)9:00至31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00,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一)至6日(农历正月初七)、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9:00至23:00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允许在燃放点燃放爆竹和不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
二、燃放地点
(一)通川区金龙大道北延线消防支队至莲花湖方向1000米公路两侧;
(二)通川区凤凰大道熙河湾售楼中心至铁路桥公路两侧;
(三)市文广影视局对面万豪一品至武警支队一中队大门口(永兴路66号)路段空旷地带;
(四)通川区塔石路好一新立交桥至莲花湖方向铁路桥公路两侧;
(五)通川区滨河路外侧栏杆至州河河边;
(六)通川区塔沱广场沿州河一侧;
(七)达川区翠屏办事处州河大桥下北侧原汽车教练场;
(八)达川区翠屏办事处天益广场空旷地带;
(九)达川区三里坪办事处二号南北干道公路两侧;
(十)达川区三里坪办事处三号南北干道公路两侧;
(十一)达川区三里坪办事处东环南路达川区地税局至通达东路路口段公路两侧;
(十二)达川区翠屏办事处龙郡外滩红旗大桥至廊桥段沿州河一侧;
(十三)达川区翠屏办事处仙鹤路路口至金外滩大酒店路段沿州河一侧。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通告规定时间、地点及烟花爆竹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规定的燃放时间逾期即行废止。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