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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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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限期拆除达州市中心城区违法设置的 户外广告(设施)的催告公告

    为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净化城市空间环境,全面治理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杂乱现象,维护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本局于2013年3月26日发出《关于限期拆除达州市中心城区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责令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市城管执法五大队接受调查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通告发布后,仍有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尚未拆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催告,限自本催告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并清理好现场。逾期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6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在本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五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5号,联系电话:2385920),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辩解权利。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3日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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