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7日,通川区教育局召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工作会议,就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做出具体规定,确保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开办幼儿教育、文化辅导、考试类辅导、艺体类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严禁举办实施幼儿教育、文化辅导、考试类辅导、艺体类培训且不得开办各种补习班。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一同对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擅自举办的非法办学行为进行查处。
会议要求,一是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校(园)名、变更办学地址、更换法人代表,严格一证一校(园)一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二是严格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开设课程,严禁私自增设培训项目或专业及超范围办学。三是严禁未经备案(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四是严禁与公办学校教师联合招生或给予公办学校教师招生“回扣”,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将校(园)舍、场地租借与他人,更不得租借给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与在职教师合作举办各种补习班。六是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的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严禁聘请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七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和体罚学生。
会议强调,对违规办学的机构或个人,将清退违规所收全部费用;对年审结果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对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妨碍、打击报复调查人员和举报人员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
(罗小丁 蒲海 本报记者 王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