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证》?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即就业所在地)登记;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④接受企业安置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原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原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能继续使用,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八)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限有何规定?
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九)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认定?
符合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条件人员申领证件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十)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审批期限是多久?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期限是多久?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限为3年,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即财税[2005]186号、财税 [2009]23号和财税[2010]10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