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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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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30日内,用工单位需为新招人员办就业登记
■进城务工人员可在常住地办失业登记

  如何及时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记者3月18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今年起在全省施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就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扩大失业登记范围

  省就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是我省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对就业人员,《办法》将我省的就业登记范围细分为:企业招用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对失业人员,《办法》将我省失业登记的范围扩大。失业登记除城镇失业人员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但不纳入城镇失业统计和城镇失业率计算。为支持统筹城乡试点,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城市,可自行确定失业登记范围。

  企业不登记要受罚

  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我省正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将实现全省信息共享,联网查询。

  我省规定,对目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只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不发放《登记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就业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发给《登记证》。

  为确保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效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监察时,将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未按规定登记的,除责令改正外,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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