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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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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 场镇遗弃母亲
法院判他3年缓刑4年

  本报讯 近日上午,大竹县人民法院在某镇政府礼堂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儿子遗弃亲生母亲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李奎(化名)在受到舆论和道德谴责的同时,还受到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事处罚。

  今年36岁的李奎,系大竹县某镇村民。2009年7月,在其父亲病逝后,按照农村风俗,与两个哥哥达成了从大哥开始三兄弟轮流赡养母亲三个月的口头协议,轮到李奎时,他却拒不赡养母亲。今年2月28日下午5时许,李奎驾驶摩托车与妻子一道,将身体虚弱且又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七旬母亲遗弃在镇上后,他就下落不明,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今年6月22日,其母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奎的刑事责任。8月9日,李奎被捕。

  为妥善审理此案,县法院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领导汇报案情,多次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对被告人遗弃行为的看法。庭审时,旁听的群众多达六七百人。在法庭上,被告人对遗弃母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认罪,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同时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复庭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鉴于被告人逮捕后能够主动提供银行存款信息和认罪态度好的情况,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口头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是日下午,在镇人民法庭的主持下,通过县政法委、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李奎与其母亲达成了赡养协议:自9月起,李奎每月给付母亲生活费、门诊费200元;9月1日起母亲的住院费凭发票由李奎按五分之一承担。

  (罗雪梅 本报记者 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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