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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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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力根治“城市乡村版”现状
整治违规店招、占道经营、随地倾倒污物和吐痰有新规

  本报讯 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我市从9月至11月将对城区主要街路实施市容市貌规范整治,以彻底改变城区主要街路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拥堵、市容市貌差等“城市乡村版”状况。近日,记者前往市城管办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对一些新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违规设置店招处2000以下罚款

  据介绍,沿街商家严格实行“一店一招”。不按审批方案规范设置店招牌匾或者脏污、破损、残缺不及时清洗修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商家店铺的门市立柱、门厅、墙面、地面上设置带有图案、文字的广告和各类张贴、悬挂物或者越门伸杆搭篷、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临街建筑安装空调室外机离地面低于2.5米,向街路敞排、滴漏空调冷凝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超出商场、市场、店铺越门摆设“骑门摊”(以门为界)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商家店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占道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烹煮食物、用餐喝茶、放置广告牌匾和灯箱或者擅自设置气标、气柱、气拱门促销宣传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占道游摊最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民不在集贸市场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者地摊销售农副产品的,以无照商贩论处,责令停止其经营活动,可扣押其经营工具、产品,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采取背、挑、端等方式游动叫卖或者摆摊设点销售商(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清理、拆除,可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产)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无照商贩使用机动车、电动车或人力三轮车、板架车、手推车及各种轮式可移动箱、柜、台、架等工具装载商(产)品、原材料、加工设备,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游动或者停靠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查封、扣押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车辆、工具、设备、原材料、商(产)品,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罚款10—50元

  随地吐口痰口香糖、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50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或者沿街焚烧废弃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城区背街小巷内现有的日用小商品、水果临时经营摊点,一律自巷口建筑墙体向巷内后退1米,按照不影响消防通道、不影响人车通行、不影响环境卫生、不影响市民休息的原则靠墙划定临时摊位,每个摊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5m×1.5m,以一柜一凳一伞为限,划线定位,规范经营。越线占道摆摊设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王学伟 本报记者 谭楚甲 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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