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文某是大竹县观音镇某超市的导购员,5月15日是个令她高兴的日子,因为这天她获得了雇主对她的经济赔偿。文某与雇主的劳务纠纷在观音镇引起了广泛关注,观音司法所、观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趁热打铁”,以案说法,使该镇用工单位和广大群众深受教育。
去年12月7日,观音司法所、观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本镇某超市员工文某反映,称其从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6日在某超市当导购员,2009年12月6日她与同事发生纠纷,雇主因此解雇了她。文某觉得自己很委屈,请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观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了文某的请求,决定给予其法律帮助。经调查了解,该超市存在雇佣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员工并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反复给超市业主宣讲《劳动合同法》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超市业主仍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在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今年3月10日,文某向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后,很快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超市业主在用工中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在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文某与超市业主达成了协议,如愿以偿地获得了经济赔偿。
(王晓林 王天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