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同志,根据你单位(2007)函001号文件和分房证明,位于通川区马蹄街9号临街第五层的两间房屋,你无所有权。该房2008年4月已被开发商货币安置合同收购。请你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搬家腾空房。若逾期未办,开发商将依法拆迁房屋。 特此公告
业主:赵勇
20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