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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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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城镇居民医保正式启动

  本报讯 近日,达县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详尽的安排部署。

  达县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人群,主要包括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

  参保登记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少年儿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对户籍关系空挂在南外镇街道而未落户到社区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家庭,其中已在南外镇辖区购房的,在出具房产证明并落户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后办理参保登记,无房产证明的空挂非农户统一集中落户在南外镇四合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对市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未落户社区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其家庭,由该单位与所在社区协商落户后办理参保登记;对个别市属以上单位人口较多,无力缴纳社区管理费的单位,报经县劳动保障局同意,按照经费渠道不变,由该单位指派专人办理参保登记和特殊人群财政补贴工作。对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户口至今仍在通川区的城镇居民及其家庭,其中在达县境内居住且有合法房产证明的,可以在居住地社区落户后办理参保登记;经县政府确认的县属困难企业职工,以城镇居民身份到相应社区落户后办理参保登记。

  达县对参保困难对象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实行特殊补助。补助标准为: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全额补助;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其中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年补助14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三无”人员和无工作的优抚对象,由财政全额补助。2009年从6月计算参保时间,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缴纳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一学年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共计20元;其余人群只缴2009年6月至12月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其中,不在校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个人缴12元,18周岁及以上成年人个人缴99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缴70元。

  今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参保家庭(个人)自行承担,7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属于报账范围的用药目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多达3186个。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报销2万元。住院报销采取分级分类进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为65%;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省外相应下调10%。连续缴费满5年的,以后每满1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0.5%,中断参保的,续保后以基础支付比例重新计算。

  (本报记者 王锡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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