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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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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 前夫告前妻
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本报讯 含辛茹苦抚养了3年的女儿,原来并非亲生!这可让达县某乡的王某大为恼火。近日,王某一纸诉状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并要求已离婚的前妻刘某赔偿抚养费支出和精神抚慰金。

  王某与刘某于2004年结婚,次年刘某生下一个女儿小花,王某一家人对这个可爱的女孩疼爱有加。因王某与刘某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小花由王某自行抚养。邻居们经常有心或无意地说这个女孩怎么看也不像王某。2009年3月,王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让他大吃一惊,鉴定结论表明,王某不是小花的生物学父亲。

  日前,达县人民法院南外巡回法庭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最终判决小孩由刘某抚养,由刘某补偿王某抚养费11463元,鉴定费3000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小花也已回到刘某身边。

  (陈英伟 刘毅 本报记者 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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