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在农村盗窃金额达700元以上、城市1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犯罪行为,达不到上述标准,即为违法行为。王某盗窃行为发生在农村且盗窃数额低于700元,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即为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实施盗窃活动屡教不改的可以处以两年以下的劳动教养。王某的行为符合规定范畴。
办案手记
本报讯 宣汉县王某因多次行窃而屡教不改,近日又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并被处以一年劳动教养。这给喜欢“小偷小摸”的不法人员敲响了警钟。
王某,男,宣汉县下八乡人,现年34岁。王某虽正值壮年期,但却好逸恶劳,2008年7月和8月曾先后两次因盗窃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前不久,王某因烟瘾发作,为了尽快找到一点烟钱,便窜至宣汉县五宝镇农贸市场,趁一妇女不备扒窃其现金300余元,在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和好心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近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决定对多次盗窃且屡教不改的王某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颜怀兴 本报记者 黄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