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铁律’,规范执法行为。除安监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允许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县优化办审批。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不允许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确需处罚的,执行‘上管一级’制度,必须经主管县领导批准。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进行停产处罚。”这是5月8日的《承德日报》头版发表《兴隆县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一文表述的内容。(5月14日《法制日报》)
政府负有平等保护辖区内所有企业、所有群众的职责。据悉,兴隆县重点保护的企业有53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53家企业之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不应该被重点保护了?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管理权虽是法律赋予政府部门行使的权力,但作为一种稀有资源,政府部门无权自行处分和决定由谁来享有,而应当一视同仁,给予所有企业和公民同等的保护。否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不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违反了法治精神。
对企业的“零干扰”,实际上就是“零检查”。“挂牌保护”的做法,使一些地方的执法沦为摆设。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政府部门过多的干扰、插手当然不好,但一些正常、合法的执法检查,还是不可缺的。比如劳动安全卫生的执法、环保检查执法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可执法“进不了门”已成为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遭遇的共同尴尬。因为一旦企业被赋予“重点保护单位”资格,受到权力部门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执法部门要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或部门的批准方能实施。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权的剥夺,不仅影响到法律的执行,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而且,行政处罚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依据,只有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才能调整处罚权的分配,一个县级政府无权调整处罚权。
这种片面的保护,不仅不是应对金融危机、保护企业发展的“良药”,而是“毒药”,为地方经济发展留下了后患。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教授沈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有很多食品企业、酒类企业、药品企业,这种保护制度的弊端就像三鹿奶粉免检制一样,一段时间内也许不会出现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小问题,主管领导必须引咎辞职。”河南新安洛新经济工业开发区违法排污事件,无一不是“挂牌保护”企业在这块“金字招牌”背后为所欲为所致。
这种做法还为权钱交易的腐败创造了条件。如果我们不那么健忘的话,应当记得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郴州前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案,其中利用职权对一些企业和单位进行“挂牌保护”,便是曾锦春独创的敛财术。“重点保护”做为一项特权,谁都想拥有,可哪些企业应当被“重点保护”,哪些企业不应当重点保护,这里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就为腐败留下隐患。
其实,政府只要做好内部的监督工作,管好自己的执法队伍,就是对企业的最好保护。确实,“挂牌保护”的做法可以休矣!
□陈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