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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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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法院:执行救助暖人心
2007年以来,已发放执行救助基金10万余元,救助当事人15人

  本报讯 近日,宣汉县法院将执行救助基金4000元,送到了因急需住院治疗且生活极度困难的执行申请人裴国芬手中。裴国芬含着泪花深情地说:“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法院,给我送来了救命钱……”

  从执行救助基金建立以来,宣汉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执行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10万余元,救助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15人,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近年来,宣汉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而此类案件被告往往在案发后采取逃逸、躲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同时有的案件被告自身经济也十分困难,根本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民事赔偿的执行十分困难。该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切实关心解决申请执行的特困户生活困难问题,2007年经过多方努力,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并开设了执行救助基金专户,救助基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实行专款专用。

  为体现执行救助基金的救急性,确保执行救助基金规范发放,宣汉县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从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及申请程序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制。执行救助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害人、交通肇事,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同时,须是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且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生存的案件。执行救助金数额标准原则上每件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的救助金数额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申请执行人获得救助后,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由法院追偿。 (郎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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