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9年3月2日,达县人民法院麻柳法庭成功调解结案一起劳教释放人员名誉权受损案,侵权人肖某(男)付给原告李某(男)因名誉受损的精神抚慰金200元。
原告李某与达县福善镇的肖某系朋友。2008年8月23日下午,两人在赶集和大家一起谈天说地时,肖某趁李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大街上当众将其短裤拉到底,使其春光乍泄,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哄笑,李某不知所措,无地自容,心灵受到意外伤害。
当天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因属民间纠纷,当地派出所没有受理。原告李某欲通过法院起诉被告名誉侵权,但苦于无钱诉讼。李某为此试着求助于达县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达县人民法院了解此情况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对刑满释放人员李某提供法律援助,于2009年2月18日免费受理了此案,并责令麻柳法庭认真办理,同时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
麻柳法庭经过对事实的充分调查和了解,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悉心劝导,最终使这对反目的朋友握手言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刘国专 本报记者 王锡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