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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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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被告26人 结伙作案分别领刑
大竹县打掉一涉恶团伙

  本报讯 大竹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邓廷宾等26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一案。

  邓廷宾、殷川等26名被告人结伙作案,是一伙危害社会的涉恶势力。2008年3月刑满释放回家的邓廷宾纠集殷川、李松泉、廖登华等劳改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大竹县竹阳镇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年6月18日,大竹县竹阳镇某慢摇吧开张,没有请邓廷宾一伙,他们认为这没给面子。6月22日晚,邓廷宾、殷川、李松泉等14人来到慢摇吧,强行叫服务员开门进入大厅,以服务慢为借口在大厅内用啤酒瓶、烟缸、酒杯乱砸,砸坏茶几、桌子、电扇等,推翻吧台和花篮,出来时被告人殷川、李松泉、汪远洋用木棒砸慢摇吧大门口的霓虹灯招牌,被告人廖登华还猖狂地将自己的手机砸向霓虹灯招牌。第二天晚上,廖登华、殷川、李松泉等10人再次来到慢摇吧,一伙人分散将大厅坐席占领,叫服务员上酒喝,不久邓廷宾也来到慢摇吧,见业主这次还“懂事”,就招呼同伙离去,当晚消费1096元未付款。6月26日晚,廖登华、殷川通知被告人汪远洋、王丹等第三次到慢摇吧闹事,胡顺江、邱远辉等7人先到慢摇吧大厅准备继续滋事时,业主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胡顺江等8人当场抓获,廖登华、殷川、汪远洋、王丹等人见状纷纷逃离。邓廷宾一伙还多次在公开场合寻衅滋事、故意打伤多人,其中包括打伤执行公务的民警。

  法院审理认为:邓廷宾等26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1—11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邓廷宾、殷川、李松泉、廖登华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11年、10年、8年、8年。(吴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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