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决定》精神,决定对我市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包含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店招牌、牌匾等)
一、整治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北至肖公庙、凤凰山公园,南至州河边,西至达钢钢花宾馆、火车站货场、莲花湖)。
二、整治时间
2008年10月——2009年12月。
三、整治内容
(一)无设置审批手续的、未按照审批的设置要求设置的及设置期限已届满的户外广告;
(二)残缺、破损、或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的;
(三)宣传内容过期的户外广告;
(四)广告位内容空置,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其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的户外广告。
三、整改标准:
(一)所有户外广告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二)商厦、店堂(铺)门头和店招等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上在建筑物一层设置横式招牌,做到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30厘米;同一建筑的招牌广告要上下等高,外面平齐,达到规格、样式统一,相互间色调与建筑物相协调。原则上均应设置霓虹灯、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招牌。取消垂直于墙面的广告。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有影响市容市貌的,其产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以及未按照设置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产权人必须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设置位置不当、影响市容市貌,与周边的景观环境不协调的,其产权使用人必须按照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后由产权使用人按照审批的标准设置。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的解释权属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