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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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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出台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患大病困难群众解决医疗负担较重问题,近日,达县制定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城市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农村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特困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五保证、残疾证)、新农合保险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诊断书、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入院、出院证明,经社区社区(村委会)、乡镇、县民政局审核,提出拟享受的医疗救助金方案,报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办法》规定,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乡镇级以上医院确诊病情后,可书面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造成急需住院治疗且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需救助人员自身又一时无法解决住院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中因经济困难一时无力继续住院治疗的困难群众,可申请应急医疗救助。

  《办法》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按各种报销后剩余的住院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同一医疗救助对象一年累计救助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城市医疗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4000元。

  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按除去各种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但每人每次原则上救助金额城市医疗对象不得超过60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不得超过500元。同一医疗救助对象一年累计救助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城市医疗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120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应急医疗救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医疗救助对象一年累计救助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吴山城)

  ■同一对象一年最多救助两次;

  ■城市、农村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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