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青年杨某因盗窃了两个电瓶,被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所获赃款300元责令退赔。
2007年5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将燕某停放在渠县岩峰镇文化街的小东风车上的两个川西牌105型电瓶偷走,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达县一废品收购门市部。经渠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两个电瓶共价值880元。杨某于2008年9月9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洪 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