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渠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被一审判决多支付一倍工资2776元,给付一个月经济补偿713.95元,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杨某系哈尔滨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渠县经销商批发部的促销员,月基本工资500元,另加销售提成。2008年4月10日,哈尔滨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办事处以处罚决定的形式安排杨某为城区导购员。4月16日,杨某提出辞职。经查明,2008年1月1日至4月14日,杨某工资收入为2776元;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杨某平均工资每月713.95元。杨某辞职后依法提出经济补偿等要求,被用工方拒绝。2008年5月4日,杨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后不服,又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尔滨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再支付一倍工资2776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713.95元,经济赔偿2128.64元,经济补偿1126.82元。
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应再支付杨某2008年1月1日起至4月14日一倍工资即2776元,并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713.95元,共计3489.95元。
(张洪 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