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一词本来是个中性词,其意思是对思情和感情的表示。“表达”加上“权”,即为“表达权”,其意思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从一个中性词变成了具有政治含义的概念,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之一。
“表达权”是我们党在十七大提出来的,其目的是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表达权”作为我国丰富民主生活的一种形式,这是一种全新的表述,并具有深刻的内涵和思想内容,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诉求和现实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所谓“表达权”,可以理解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对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管理中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普遍性。“表达权”适用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要有建议、要求和意见,都可运用表达权向相关部门或领导进行表达,也可对政府和领导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二是群众性。“表达权”这种民主形式,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和运用,无论文化程度的高低、无论年龄的大小、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只要关心国家大事和你身边的人和事都可以运用表达权,又容易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三是灵活性。“表达权”的灵活性,首先是表达方式上的灵活,可采用书面表达方式,也可采用口头表达方式,也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表达方式,如网络,手机等。其次是时间和空间上的灵活,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只要恰当适合就可以表达。再次,是不受层次上制约,可以向本单位表达,也可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表达,甚至向中央进行表达。只要合理合法,都会受到欢迎和法律的保护。
“表达权”作为全新的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形式,如何运用这一最基本又非常重要的民主形式呢?这就要有行使表达权的条件允许,又要有行使表达权的自律约束。
“表达权”的条件允许——
法律条件允许。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保障了中国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这实际上包涵了公民的表达权。我国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表达权”是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并受宪法和法律保障。
政策条件的允许。“表达权”作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民主形式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十七大报告是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纲领性文献,这是我国制定各项政策的依据。因此,“表达权”是政策所允许的,行使表达权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领导条件允许。“表达权”的行使,法律和政策的条件允许是宏观的。广大群众能不能充分行使表达权,关键还要看领导,尤其是基层领导和单位的领导。表达权是否能被广大群众广泛运用,取决于领导的民主意识和开明程度。各级领导干部应该为群众行使表达权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机会。群众行使表达权,提出建议、批评,对领导的监督,领导要愉快的接纳,并有一定的反馈机制。领导对群众行使表达权要鼓励和支持,绝对不能压制和打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表达权”的自律约束——
至善的自律约束。行使表达权的人,无论是建议,还是批评;无论是提要求,还是监督都要出自于善心,要有善意。“人之初,性本善”。善是人的本性,善良是人的美德。至善就是要求行使表达权的人出自公心,摒弃私利,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多数人表达,为集体和国家而表达。
至诚自律的约束。行使表达权的人要有诚心、诚意,无论是提意见,还是建议;无论是批评,还是监督都要开诚布公,实实在在。诚实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我们每个人应该用诚实的道德准则严格要求自己,不说不诚实的话、不做不诚实的事,只有这样,才能受到大家的欢迎和支持。
至真的自律约束。行使表达权的人,表达的内容要完全真实,要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讲真话是一种高尚的美德。敢于讲真话是思想解放的一种体现。讲真话,不歌功颂德;讲真话,不阿谀奉承;讲真话,不唯唯诺诺。敢于讲真话的表达,才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也才能够扩大人民民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廖开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