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
本报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针对失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出台了如下政策: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人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