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东乡镇板桥街居民赖益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历经10多年后,在宣汉县司法局的组织调解下,达成了一致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和宣汉县东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赖益地30万。目前,赖益地已领到大约25万赔偿金,剩余部份正在逐步支付中。
1992年的协议
1992年,宣汉县东乡房产开发公司根据东乡镇城镇改造规划,需对居民赖益地私房实施拆迁,赖益地服从了拆迁。同年8月3日,拆迁人宣汉县东乡镇房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人赖益地达成了《私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是被拆迁人旧房门市面积14.91平方米,生产房面积7.13平方米,总面积22.04平方米,拆迁人偿还被拆迁人20——30平方米门市一个;二是拆迁人在三年内交门市给被拆迁人;三是若一方违约,承担年违约金5000元,每月支付416.66元,直至协议完全履行为止。协议达成后双方申请办理公证,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长长诉求路
1995年11月,三年过去了,拆迁人宣汉县东乡房产开发公司仅支付了被拆迁人赖益地旧房残值拆价补偿费3285.83元,生活补偿费3990.60元,搬家费50元,自找住房奖金400元,共7726.43元。安置20——30平方米门市无望。赖益地找到当时的东乡镇负责人理论,负责人称:“你与谁签订的协议就找谁。”
赖益地不服,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当时的宣汉县委领导对此批示解决。东乡镇政府组织了宣汉县东乡房产开发公司和赖益地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赖益地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直向宣汉县党委政府寻求帮助,该县领导也多次批示要求东乡镇政府妥善解决。
2006年7月,宣汉县委组织相关部门就此事进行研究处理。经过调查发现:拆迁单位是中国建设银行宣汉县支行所属宣汉县城镇房地产信贷部、宣汉县东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宣汉县东乡镇企业综合服务站、东乡镇辖宣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组建的“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房产联合开发公司”,隶属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1989年三方联合体明确了投资总额为59.8万元,其中县建行40万元,东乡镇服务站6万元,二建司以土地拆算13.8万元。1991年6月,三方联合体再次书面协议约定投资总额比例:县建设银行40%,东乡服务站为40%,二建司20%,亏损仍按此比例承担损失。联系体三方出资和出人负责经营该企业。因诸多原因经营至1992年12月联合体在未清算债权债务的情况下自然解体。1998年该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宣汉县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仲伦,经营至2003年该公司只承担了被拆迁人每年5000元违约金;2003年该公司自然解散。东乡镇辖二建司早年人、财、物解体,致使赖益地私房拆迁安置补偿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经多方协调仍无满意结果。
法律还老人公正
2007年,赖益地已是65岁了,头发花白,妻子多年卧床不起,儿女下岗多年,仅凭退休工资度日。去年7月,宣汉县人民政府再次专题研究此案的解决方案,11月25日在县司法局的组织下,县建行、东乡镇人民政府、赖益地三方终于达成了一次性安置协议:一是以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用人民币一次性补偿;二是补偿项目和金额:(1)按25平方米,以10000元/平方米计算,扣出赖益地自己应承担的13761.25元,共计236238.75元;(2)原《协议》约定:每年5000元违约金,从2003年10月6日至2007年10月6日,4年共计20000元;(3)原《协议》约定门市、生产房生活费补助费12年款未付,共计14962.4元;(4)赖益地现购新门市25平方米,涉及到税费和水、电、气户头费共计18566元;(5)门市可得收益计10232.85元。总计人民币30万元,由县建行、东乡镇人民政府各承担15万元。过后,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此调解协议的效力。赖益地10多年的诉求,在县委、县政府的关怀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漆楚良 罗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