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赛季达州市“盛德·洲河湾杯” 周末业余足球联赛联赛赛风赛纪处罚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2007~2008赛季达州市“盛德·洲河湾杯”周末业余足球联赛的“两个文明”建设,维护公平竞赛原则,严肃赛纪,净化赛场风气,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运动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黄牌)、严重警告(红牌)并取消1场或多场的比赛乃至本赛季比赛资格、罚款等。 1、谩骂,侮辱裁判,对对方队员进行语言攻击的,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应取消其当场比赛的资格(即直接红牌判罚其下场),并处罚款。 2、打人或故意伤人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并责令其出场外,应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100元—200元);场上发生上述行为的,还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相互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罚;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队员参与事端的,应立即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处罚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罚款500元—1000元)。 3、运动员在赛场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进行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十五分钟的,即按罢赛处理(除扣除纪律保证金外,取消该队比赛资格,罚款300元)。 4、围攻、殴打裁判员,取消该队整个联赛的资格,并扣罚全部保证金2000元。个别肇事情节恶劣者,取消其永远的参赛资格。 5、黄牌罚款。第一张20元,第二张40元,第三张60元(以后以此类推)。 6、红牌罚款。第一张罚款50元,第二张100元,第三张200元(以后以此类推)。罚款将从该队纪律保证金中扣除。 二、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场比赛、若干场比赛或停止半年至一年的比赛裁判工作,并建议降低或撤消该裁判技术等级。 1、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平的。 2、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3、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罢赛的,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书面报联赛委员会。 三、对比赛弃权的处理 1、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即以当时的实际比分为准,并对弃权队处以300元罚款,否则不得参加下一轮比赛。 2、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比分0:0,并分别处罚款300元,否则不得参加下一轮比赛。 3、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之相关的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或以80%以上的其余相关参赛队同意的计分办法处理),并没收该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联赛组委会 200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