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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跳槽不用给违约金 违约金咋定?

 


    关键词解读·违约金

  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钱的违约责任。目前,大多数单位和员工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了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在违约金的问题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违约金咋定

  接受了培训 违约要给违约金


  【现象】小玲于今年6月进入成都市某大学工作,她和学校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支付3万元违约金。现在小玲打算跳槽,但一想到违约金便犹豫不定。小玲想问问,《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有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生效后,如果自己和学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适用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法苑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约定违约金的条件有两个,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后一个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小玲关于“是否该给违约金”的疑问,川大教授王建军表示,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之前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它属于有合同起始时间,而不确定终止时间的一种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引发了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的“裁员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人们所说的“铁饭碗”?想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咋理解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现象】 40岁的周某在一家工厂工作的16年间,多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1月,他获悉《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于是致电本报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等于有了‘铁饭碗’?我现在这种情况,能不能和单位签订这样的合同?”

  【适用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苑解读】 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无终止时间”和“无确定终止时间”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意思完全不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拥有了“铁饭碗”,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也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违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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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成都晚报  发布时间:2007-12-12 17: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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