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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教育培训
    欺骗学员学校要赔偿
    以前,出现过很多培训机构降低档次、水平,令学员难以诉求。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学员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学费及其它费用。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否则应当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以虚假的条件诱骗消费者;以虚假的受教育、受培训的消费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违反承诺,降低教学水平,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等。
    11种欺诈行为
    增加赔偿一倍价款
    到底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欺诈行为,在以前,一般市民很难判定,新《条例》予以了明确。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以明示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后记据了解,新《条例》从起草修订到四川省人大审议通过,历时7个年头,凝聚了全省各级消协组织和法律专家大量的心血,我们消费者应该珍惜这些心血,认真学习相关条款,利用好这把利剑,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同时继续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完善。同时,各级消委会工作人员应当加紧学习新《条例》,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尽快了解新《条例》。

(王良诚 记者 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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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9 9: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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