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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重新修订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此次修订通过的新《条例》与1992年曾修订的条例相比,不仅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和“消费”的概念,而且涉及到的消费范围更广,领域更加宽阔,内容从20条增加到74条。昨日,达州市消委会会长黄建民就新《条例》中的医疗、商品房、公共服务、教育培训以及欺诈消费者等一些亮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医疗 病人享有隐私权知情权 病人家属领取病人的病例本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可是往往还得求人走后门,打招呼。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都针对医疗机构做了相关规定,病人及家属的合理利益得到保护。 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公告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具收费凭证,住院病人还应附收费清单。第四十条规定,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 商品房 质量不合格业主可索赔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商品房交易逐渐增多,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诚信度和房产质量各异,许多消费者会因为一些商品房质量纠纷和家庭装饰消费纠纷而苦恼。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都是关于商品房消费及家庭装饰消费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称,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同时还规定,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时,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的,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的,按合同房价计算。这个规定遵循了消费者利益就高原则,充分维护消费者利益。 公共服务 水电气不得擅自停 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社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付费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也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中断、终止、减少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同时,第三十二条还提到,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条件方便消费者了解、查询消费资料;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终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因故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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