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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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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0-12 17:21:00 ]

(本站编辑:责任编辑 张崇耀 编辑 叶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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